发展党员知识问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1-20浏览次数:4807

1.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个方针?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这是根据党所面临的任务和党员队伍的现状,以及建国以来发展党员工作的经验提出来的。“坚持标准”,是指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不能降低标准或另立标准。“保证质量”,是指在工作上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把质量放在第一位。“改善结构”,是指发展新党员要注意结构合理,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构成和分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党员的作用。“慎重发展”,是指必须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履行入党手续,防止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2.为什么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信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在遇到困难和危险的时刻能够挺身而出。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志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而是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老百姓,甚至做出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的事情,给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拉”人入党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对一些尚无入党要求的人,无论社会声望多高,或者能力多强,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他们入党。当然,党组织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只有当他们提高了觉悟,有了入党要求,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后,才能吸收他们入党。

 3.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个别吸收的原则”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成批发展,不搞集体入党。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对发展对象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接受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实践证明,这样做有利于保证党员质量,把真正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来。

    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一次只能吸收一个申请人入党。但是,一次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则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4.为什么党组织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是共青团员?

    吸收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长期以来,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以始终强调这一要求,是因为,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个青年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应首先加入共青团组织。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团中央联合召开的全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座谈会要求,要使“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逐步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重要来源。


5.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为什么一般要经团组织推荐?

    推荐优秀共青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职责。共青团员在团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工作,团组织对他们的情况了解得比较清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共青团员由团组织推荐,有利于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也有助于加强团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增强共青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6.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员能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积极分子,主要是指那些已经向党组织正式提出入党申请,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有计划培养的人员。因此,未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同志,积极上进,努力用共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但由于担心自己条件不够而没有提出申请。对这样的同志,党组织应当进行教育和启发,使他们懂得要立志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就应当主动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表明自己政治上的选择和态度,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7.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和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做好哪些工作?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包括调动、参军、上学等,原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接收单位党组织收到有关材料后,要及时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同新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了解其思想和各方面的情况,列入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指定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接收单位党组织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时,可列为发展对象。

8.为什么要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短期集中培训?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吸收入党。这是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主要是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目标和现阶段党的任务;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当如何学习、工作和生活,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集中培训,也是党组织进一步考察发展对象的一个重要方面。

9.信仰宗教的人能否入党?

    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唯物论者和无神论者。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要把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主要是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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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能否在招聘人员和长期借调人员中发展党员?

    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一些单位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逐渐增多。党组织对待招聘人员中申请入党的同志,应同对待其他申请入党的人一样,重视对他们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他们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

    关于在长期借调人员中发展党员问题,可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11.怎样对待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一般性错误的人申请入党的问题?

    对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既要看其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又要看其对待错误的态度和改正情况。对犯一般性错误,经过党组织的教育,能深刻认识并认真检查所犯错误,且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经改正了错误,能够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

12.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是否可以重新入党?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后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影响其以后入党。曾经被党组织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要求入党的,可以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13.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

    因触犯刑律或犯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劝退或因不起党员作用等原因被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对这些人经过长期考察,如果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14.为什么规定发展党员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所以这样规定,一是为了使党组织对被介绍人的考察更加全面、客观,避免片面性,以便保证新党员的质量;二是不致因一名介绍人的变动而影响党组织对申请入党人的考察,有利于工作的连续性。三是预备党员尚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期间,在党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而不能作入党介绍人,而必须由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

15.怎样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党组织指定党员作入党介绍人需征得本人同意,不应硬性指派。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因培养联系人了解发展对象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有利于培养、教育的连续性,也有利于发展对象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后,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

 16.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是否需要回避?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申请人不必回避。有的人担心申请人在场会影响表决,或者本人不能正确对待。实践证明,只要做好工作,党内生活正常,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如果申请人不能正确对待不同意见或别人对自己的批评,党组织应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其能经受党内生活的锻炼和考验。

17.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表决自己所介绍的人入党时,能否弃权?

    作为入党介绍人,在支部大会对自己的被介绍人进行表决时,不能投弃权票。这是因为,入党介绍人对被介绍人是最了解的,通常情况下,只有入党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确实已具备入党条件,才会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如果介绍人认为被介绍人尚不具备党员条件,应及时向党的支部委员说明情况。如在发展对象约请或党组织确定介绍人时,自己不愿意当入党介绍人,可事先向党组织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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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党员是否可以弃权?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每个党员都应本着对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表明自己赞成或不赞成的意见,不要轻易弃权。如果对申请人的情况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在会上提出,由申请人或其他了解情况的人作出说明。如果认为申请人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表示自己不赞成的态度。若因考虑个人得失,不愿表明自己的意见,则是不对的。当然,如果对申请人持保留意见,也可以弃权。

    支部委员会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工作,广泛征求党员意见,尽量避免出现弃权现象。

19.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多少票数为通过?

    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进行表决时,申请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含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赞成意见),方为通过。

20.哪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预备党员?

    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

    高等院校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审批党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凡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能够保证发展新党员质量的,可以授权审批党员,但校党委一定要经常进行检查指导。凡没有专管组织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的,应由校党委负责审批党员。

    党政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不能授权审批党员。

 21.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为什么要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党章规定:“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这一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视。上级党组织派人同申请入党人谈话,一方面可以直接向申请人了解情况,作进一步考察;另一方面有助于加深党组织与申请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帮助申请人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22.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为什么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能否用党委成员传阅或有关人员联席会的方式审批预备党员?

    审批预备党员是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并表决决定,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依靠集体智慧和力量把住党员的“入口关”,又可以避免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而以党委成员传阅或召开有关人员联席会议的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不符合党章关于“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要求,也容易带来其它一些弊病。因此,不能用这种方式审批预备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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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为什么规定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超过规定的审批时间怎么办?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展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要求党委及时审批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责任感,有利于加强对预备党员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使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超过3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复议,然后再报党委审批;超过6个月末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的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委审批等。

24.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是否要继续办理审批手续?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去世,党委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25.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即已调离,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报批党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及时转给该预备党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26.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能否在原单位办理入党手续?

    申请入党的人调离后,原单位党组织不能再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而应当认真负责地将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材料,转给接收单位的党组织。至于能否发展入党,由接收单位党组织决定。

    有的党组织趁申请入党的人调离之机,不坚持原则,违反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入党手续,这是对党不负责任的表现,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允许的。遇有这种情况,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坚持党的原则,予以抵制,并向上级党组织及时反映,上级党组织应严肃处理。

27.党的支部委员会接收预备党员的报告党委尚未审批,发展对象能否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按照党章规定,申请入党的人,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才能成为预备党员。因此,申请入党的人在上级党组织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后,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28.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

    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按照党章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实践证明,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

29.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

    预备党员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表现突出,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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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是指对那些预备期满,因存在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的预备党员,再给其一定时间,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以期改正缺点或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他们的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这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改正缺点错误,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到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转变,需要有一个过程,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

31.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

32.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应如何处理?

    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如果因党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然后再进行表决;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党员对其能否转正意见有分歧,可以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一时难以弄清,可暂行休会,待查清问题后,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

33.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虽然预备期未满,也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34.预备党员被取消预畜党员资格后,其《入党志愿书》应如何处理?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存入本人档案。未建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

35.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如果错误严重,已丧失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行政纪律处分较轻,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可酌情延长预备期;如果错误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刑事处理或被劳动教养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